第一章 膠济铁路之移交
★十二年一月一日将膠济铁路交还
第一条 日本国因按照解决山东悬案条约第十四条之规定,将膠济铁路及其支线,并一切附属财产,定于中华民国十二年一月一日,即大正十二年一月一日正午移交中国。
第二条 前条铁路财产之移交,应由中日两国派定之接收委员任之,并应自移交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接收事务办理完竣。
第三条 移交第一条铁路财产时,应将该路所有一切文书、单契、账册、图表等项,开期间内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