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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膠济铁路之移交
 
山东省志  加入时间:2019/7/8 17:55:00  admin  点击:505

 第一章 膠济铁路之移交

★十二年一月一日将膠济铁路交还

第一条 日本国因按照解决山东悬案条约第十四条之规定,将膠济铁路及其支线,并一切附属财产,定于中华民国十二年一月一日,即大正十二年一月一日正午移交中国。

第二条 前条铁路财产之移交,应由中日两国派定之接收委员任之,并应自移交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接收事务办理完竣。

第三条 移交第一条铁路财产时,应将该路所有一切文书、单契、账册、图表等项,开期间内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