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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膠海关
 
山东省志  加入时间:2019/7/8 17:53:00  admin  点击:546

 ★膠海关

(十)膠海关

1)中国政府声明,在本协定第二十六条所定保税区域,于本协定签字时,膠海关对于各种货物所与之优例待遇,照旧允许。(2)中国政府,对于膠澳日本商人,准用日本文字与膠海关接洽事务。(3)中国政府,允令总税务司于膠海关选用必需职员时,在海关任用规则范围内,考量膠澳商务上之需要,并对现有职员之更动,务以最少程度为限。(4)膠海关旧有财产,由膠澳一般公产分离,令总税务司与日本驻青岛官宪决定之。

关于膠澳租借地内土地问题之换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