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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矿山 山东省志 加入时间:2019/7/8 17:53:00 admin 点击:550 |
★矿山 ★股票得转让 ★理事九名监察二名 ★聘膠济当事为谘议 ★付日本以起过红利之半额 ★矿山专用码头 (九)矿山 (1)公司股票限于中日,各本国人,得以转让。用股票充担保时亦同。(2)公司置左开职员 理事九名、监察二名、理事中国人五名、日本人四名、监察中日各一名,由中日两国股东中选任。董事会之组织,由中日两国资本团代表者协定。(3)公司得延聘膠济铁路之当事者二名,乃至三名,为公司谘议(相谈役)。(4)公司之资本,股票、股东会及其他事项均照公司定章办理。(5)公司应付日本政府之偿价五百万圆,不取利息,应俟公司得八厘以上之分红时,交付日本政府,以超过红利之半额。(6)公司就矿区税、矿山税、海关税及其他一切税捐,应与其他中国矿山经营者,同受最低率及优良之待遇。(7)中国政府,为输送该公司之煤炭及矿石,就特别运费、车辆分配,暨设置煤炭矿石贮藏、扩张线路等项,当使与其他地方之各矿山公司,受同等之优遇,至其详细办法,当令该矿山公司与膠济铁路间协定之。(8)膠济铁路所需之煤,该公司当按照成本,廉价供给。(9)中国政府,保障将来在青岛码头,允许建设山东各矿山专用码头,该码头之建设地点,及其他细目,临时由膠澳商埠局与公司间协定之。(10)除以上各项所揭者外,就与铁路及码头之联络,该公司得与中国其他采矿公司同受最优之待遇。(11)就坊子及淄川之包工契约,应照现状移交公司,将来由公司及该包工者间协定之。(12)旧矿公司,所属财产,而为他部局使用者之处分,应由公司及各部局协议之。(13)公司存立期间,决定时,如当期间满了之际,公司仍行继续存在,则前开各项,依然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