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地
★神社忠魂碑
(五)公产
(1)日本政府声明,应按照本协定第七条所定在旭山允保有一万四十坪之墓地(附图青第二○号)将从来之墓地,移交中国政府。(2)就青岛神社及忠魂碑之用地,虽照附图画定境界,惟中国政府声明保存现在铁线栅内之森林,不予解除,且前项森林地带,如因祭典等有必要时,得准其自由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