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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矿山 山东省志 加入时间:2019/7/8 17:47:00 admin 点击:521 |
第八章 矿山 ★矿山 ★中日合资公司两国人各占其半 ★矿山偿额日金五百万元 第二十一条 中日两国政府,为设立解决山东悬案条约,第二十二条所定公司起见,令中日两国资本团,选出之创立委员办理,设立公司之事务。 第二十二条 按照中国政府特许状所组织之公司成立时,日本政府应将淄川、坊子及金岭镇各矿及该矿山之附属财产,移归该公司接办。 第二十三条 前条所开之公司,为中日合资公司,其资本由中日两国人各承受其半,公司增加资本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前条公司应付日本政府这偿价总额,为日金五百万圆。 第二十五条 前条偿价支付之细目,俟公司成立后,由日本政府与该公司商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