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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盐业
 
山东省志  加入时间:2019/7/8 17:45:00  admin  点击:544

 第六章 盐业

★盐业

★膠盐输入日本之概数

★公产及盐业之偿价

第十七条 中日两国政府,按照解决山东悬案条约第二十五条协定膠州湾沿岸产盐输出日本之条件如左:

(一)日本国自民国十二年起(即大正十二年)往后十五年间,每年在最高额三万五千万斤,最低额一万万斤之范围以内,购买青岛盐。但前项期限满后更行协议。

(二)中国政府对于日本所购买之青岛盐,允照大正十年一月,日本政府所定之盐质规则,施行品质(颜色在内)之检定。但将来有变更之必要时,更行协定。

(三)交盐地点为门司,及其他日本主务官厅指定地点之仓库。但输入门司以外地点时,应给予他项输入盐同样之运费差额(输入地点与门司之差)关于日本购买青岛盐其他事项,厅由中日两国主务官厅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