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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邮电
 
山东省志  加入时间:2019/7/8 17:45:00  admin  点击:581

 第五章 邮电

★邮电

★青岛佐世保间电线交还中国一半

★不准有电线特许权

★中国允办公众

★电报并收发日文电报

第十条 日本政府允将青岛、佐世堡间海底电线之一半,无偿交与中国。该线在青岛之一端,由中国政府运用,其在佐世保之一端,则日本政府运用。

第十一条 关于上项海底电线办理事项,由中日两国政府,另行协定。

第十二条 中国政府声明,现在外国公司所有电信之特许权,独占期满后,按照本国独立精神,准备自由取销,无论何国政府或何种公司及私人,均不准有包办独占权。

第十三条 中国政府,允于接收青岛及济南无线电台后,左左列区间,办理一般公众电报。(一)青岛无线电报局,与上海船舶间。(二)青岛无线电报局,与济南无线电报局间(以同局存在时为限)。

第十四条 中国政府,允于左开各电报局,收发日本文字电报。(一)青岛海底电报局。(二)青岛无线电报局。(三)青岛四方及沧口电报局。前项所定四方,及沧口电报局收发日本文字电报时,应特收费用。但收费数目另由中日两国主务官厅协定之。

第十五条 中国政府允于接收膠济铁路(包支线)后,将在该铁路沿线重要车站之电报局,公开收发众电报。

第十六 中国政府,允于接收青岛济南间军用电话设备后,自行公开,并对于用户予以相当之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