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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租地
 
山东省志  加入时间:2019/7/8 17:43:00  admin  点击:568

 第三章 租地

★准其续租

第六条 中国政府,对于解决山东悬案条约批准,交换前日本官宪所许可出租之地租,期满了后,以同一条件,准其续租三十年。

前项所定三十年期满时,仍得续租,但其续租条件,应扫照膠澳商埠租地规则办理,该条约批准交换前日本官宪许可出租之地,在许可条件所定期限内,未着手筑造或工作者,不在前两项之列。

该条约批准交换后,日本官宪之出租许可,一律取消,但限于中华民国十一年十二月十日以前,已经着手筑造或工作者,按照膠澳商埠租地规则,准许续租时,与以优先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