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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要求 山东省志 加入时间:2019/7/8 16:40:00 admin 点击:584 |
(六)要求 第十四条 本条约,虽未列入中国人民所可要求该地日本当局,或日本人民给还在山东之真寔产业或赔偿山东中国人民生命财产之损害问题,但于此项要求,并不妨碍。 第十五条 中国当局,应给予日本当局该项要求之清单,连同所有可以证明每种要求之适当证据,关于对日本当局之要求,应以外交方法公平解决之,关于对日本人民之要求,应以平常司法手续公平解决之。至对日本人民之要求,其每案真相之调查,果属必要。可以相等人数之中日官员专为办理此事指任之联合委员会办理。 第十六条 对于攻取青岛时,为日本作战直接所致之任何损害,日本政府不负责任。 西历一千九百二十二年二月四日订于美京华盛顿 施肇基 顾维钧 王宠惠 加藤 币原 埴原 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