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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邮政局
 
山东省志  加入时间:2019/7/8 16:40:00  admin  点击:602

 ★邮局随移交铁路同时撤去

(五)邮政局

第十二条 所有膠州德国旧租借地以外之日本各邮务局,如青岛、济南铁路,在一千九百二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前移交,应于移交铁路时,同时撤去,但无论如何,不得逾上开日期。

第十三条 所有膠州德国旧租借地内之日本各邮务局,应于移交该借地之行政权时,同时撤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