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位置:首页古籍与碑刻中华民国省区全志山东省志
信息搜索
(三)青岛、济南铁路
 
山东省志  加入时间:2019/7/8 16:38:00  admin  点击:579

 ★青济铁路

★轻便铁路

★电线

★日本服务人员

★两年后中国派副车务长

★赎国库券不得用外款

★租借地之开放

(三)青岛、济南铁路

第三条 所有日本在山东建筑各轻便铁路,及其附属财产,应作为青岛济南铁路财产之一部分。

第四条 凡沿铁路之电线,亦应为铁路财产之一部分。

第五条 铁路收回时,中国当局对于现在铁路服务之日本人员,有留用或解职之全权,但须于铁路移交之前,预发相当之通知,关于铁路移交时,即行接替这详细办法,应由本约第十六条所规定之联合铁路委员会定之。

第六条 所有铁路日本车务长、会计长所属之职员,均由中国局长委派,并自铁路移交两年半以后,中国政府,可委派一中国人为副车务长,以两年半为任期,又此项中国副车务长,亦可依照本约第十八条规定,于通知赎回国库券后随时委派之。

第七条 中国政府,并无必须委派日本人为上开所属职员之义务。

第八条 赎回本条约第十八条所规定之国库券,不得筹集中国以外任何方面之款项行之。

第九条 中国政府,于遴选铁路之日本车务长、会计长时,得谘询日本政府,可供参考之意见。

第十条 关于主管铁路之日本当局,所订现行合同或契约之一切问题,应由联合铁路委员会解决之。并于铁路移交以前,该日本当局不得订立足以有害铁路利益之任何新合同或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