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搜索
|
(三)青岛、济南铁路 山东省志 加入时间:2019/7/8 16:38:00 admin 点击:579 |
★青济铁路 ★轻便铁路 ★电线 ★日本服务人员 ★两年后中国派副车务长 ★赎国库券不得用外款 ★租借地之开放 (三)青岛、济南铁路 第三条 所有日本在山东建筑各轻便铁路,及其附属财产,应作为青岛济南铁路财产之一部分。 第四条 凡沿铁路之电线,亦应为铁路财产之一部分。 第五条 铁路收回时,中国当局对于现在铁路服务之日本人员,有留用或解职之全权,但须于铁路移交之前,预发相当之通知,关于铁路移交时,即行接替这详细办法,应由本约第十六条所规定之联合铁路委员会定之。 第六条 所有铁路日本车务长、会计长所属之职员,均由中国局长委派,并自铁路移交两年半以后,中国政府,可委派一中国人为副车务长,以两年半为任期,又此项中国副车务长,亦可依照本约第十八条规定,于通知赎回国库券后随时委派之。 第七条 中国政府,并无必须委派日本人为上开所属职员之义务。 第八条 赎回本条约第十八条所规定之国库券,不得筹集中国以外任何方面之款项行之。 第九条 中国政府,于遴选铁路之日本车务长、会计长时,得谘询日本政府,可供参考之意见。 第十条 关于主管铁路之日本当局,所订现行合同或契约之一切问题,应由联合铁路委员会解决之。并于铁路移交以前,该日本当局不得订立足以有害铁路利益之任何新合同或契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