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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约 1
 
山东省志  加入时间:2019/7/8 16:35:00  admin  点击:571

          ★附约

★优先权放弃

★公共产业移交

日本政府,声明放弃一千八百九十八年三月六日,中德条约所规定供给人才、资本、材料之一切优先权。

第二条 公共产业之移交 按照本约第五条所称之移交公产应包括:(一)各项公共工程,如道路、自来水、公园、沟渠、卫生设备等类;(二)各项公共营业,如关于电话、电灯、牧场、洗衣厂等类。

中国政府,声明胶州德国旧租借地之外国侨民,于管理、维持移交中国政府之公共工程,有相当参与权。

中国政府,复声明于接收胶州德国旧租界地内之电话时,对于该地域内之外国侨民请求扩张、改良为公益所必需者,中国政府当予以应有之考量。至于公共营业,如关于电灯、牧场、洗衣厂等,中国政府于接收时,应再移交于青岛市政厅,由该厅设法使按照中国法律组织之各商务公司继续经营各该项营业,惟须遵守市政厅所订规则及其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