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节 无线电台
★无线电台
第二十七条 日本政府担任将青岛及济南之日本无线电台,于该两处日本军队撤退时,分别移交中国政府,而给以该项电台之相当偿价。其数目暨移交之详细办法,由按照本约第二条所设之联合委员会协定之。
第二十八条 本约连同附约在内,应由两国批准,其批准文件应从速在北京互换,至迟不得逾签字日四个月。
一千九百二十二年二月四日订于华盛顿。
施肇基 顾维钧 王宠惠 加藤 币原 埴原印
附约 第一条 优先权之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