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盐场
★盐场
★由中国购回
第二十五条 因盐为中国政府专利事业,议定:凡沿胶州湾海岸盐场,确系日本人民或日本公司现在经营之利益,统由中国政府公平购回,并照相当条件以该沿岸产盐之若干量数,准予贩往日本。其一切办法,包含移交该项利益于中国政府在内,应由按照本约第二条所设之联合委员会筹办,并应从速完竣,无论如何,不得逾本约实施后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