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位置:首页古籍与碑刻中华民国省区全志山东省志
信息搜索
第七节 矿山
 
山东省志  加入时间:2019/7/8 16:34:00  admin  点击:613

 第七节 矿山

★三矿中日合办

★德租地全部开放

第二十二条 淄川、坊子、金岭镇各矿山,前由中国以开采权许与德国者,应移归,按照中国政府特许状所组织之公司接办。日本人民在该公司之股本不得超过中国股本之数。此项办法之形式及详细条件,应由按照本约第二条所称之联合委员会协定之。

第二十三条 日本政府声明,并无在胶州德国旧租借地,设立日本专管租界或公共租界之意。中国政府亦声明将胶州德国旧租借地,全部开为商埠,准外人在该区域内,自由居住并经营工商及其他合法职业。

第二十四条 中国政府,更声明外国人民,在德国旧租借地区域内之既得权,无论在德国租借时或日本军事占领时,经合法、公道取得者,应尊重之。

关于日本人民或日本公司所得此项权利之法律上地位及效力各问题,应由按照本约第二条所设之联合委贝会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