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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青岛济南铁路 山东省志 加入时间:2019/7/8 16:33:00 admin 点击:635 |
第五节 青岛济南铁路 ★青济铁路 ★铁路全部交中国 ★三千三百四十万马克 ★酌偿增修费用 ★两国组织联合委员会 ★期限十五年但五年后可偿清 ★未偿清前选一日人为车务及会计长 第十四条 日本应将青岛济南铁路,及其支线,并一切附属产业,包括码头、货栈及他项同等产业等项,移交中国。 第十五条 中国担任照上述铁路产业之现值实价,偿还日本。 偿还之现值实价内,系五千三百四十万零六千一百四十一金马克(即德人遗下该项产业一部分之估价)或其同价,并加日本管理期内,对于该路永久增修所实费之数,减去相当折旧。上条所开码头、货栈等项产业,不须给还价值,惟于日本管理期内,永久增修之费用,亦须酌偿而减去折旧。 第十六条 中日两国政府,应各派委员会三人,组织联合铁路委员会,按照上文规定,畀以评定铁路产业之现值实价,并办理移交该项产业之权。 第十七条 第十四条所称铁路产业,应从速移交完竣,无论如何,不得逾本约实施后九个月。 第十八条 中国因实行本约第十五条偿还路价办法,应于该铁路产业移交完竣,同时以中国国库券交付日本。此项库券以铁路产业及进款作抵,期限十五年,但得任中国政府之选择,由交付库券之日起,满五年时,或五年后,不论何时,经六个月前通知,将库券全数或一部分偿清。 第十九条 在上条所称库券未偿清前,中国政府应选任一日本人为车务长,并选任一日本人为会计长,与中国会计长权限相等,其任期均以库券偿清之日为止。此项职员统归中国局长指挥、管辖、监督,有相当理由时,得以撤换。 第二十条 关于前述国库券财政上之专门事项,为本节所未规定者,应由中日当局从速协定,无论如何,不得逾本约实施后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