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青岛海关
★民国四年海关临时合同无效
第十二条 本条约实施时,青岛海关,应即完全为中国海关之一部分。
第十三条 一千九百十五年八月六日,中、日所订关于重开青岛中国海关之临时合同,于本约实施时应归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