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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青岛海关
 
山东省志  加入时间:2019/7/8 16:33:00  admin  点击:587

 第四节 青岛海关

★民国四年海关临时合同无效

第十二条 本条约实施时,青岛海关,应即完全为中国海关之一部分。

第十三条 一千九百十五年八月六日,中、日所订关于重开青岛中国海关之临时合同,于本约实施时应归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