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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日本军队之撤退
 
山东省志  加入时间:2019/7/8 16:32:00  admin  点击:654

 第三节 日本军队之撤退

★军队撤退

★军队撤退不得逾六个月

★民国四年海关临时合同无效

第九条 日本军队,包括宪兵在内,现驻沿青岛,济南铁路及其支线者,应于中国派有警队或军队接防铁路时,立即撤退。

第十条 上条所称中国警队或军队之配置,及日本军队之撤退,可分段行之,其每段配置,与撤退日期,由中日主管人员,预行协定,此项日本军队,如能于本约签字日后三个月,全部撤尽,应即撤尽,但无论如何,至迟不得逾六个月。

第十一条 驻青岛之日本守备队,于移交膠州德国旧租借地行政权时,同时撤尽,但无论如何,至迟不得逾移交行政权之日后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