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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产之移交
 
山东省志  加入时间:2019/7/8 16:32:00  admin  点击:598

 第二节 公产之移交

★公产称交

★经日本增修者加以赔偿

★日本保留之公产

第五条 日本政府,担任将膠州德旧租借地内所有公产,包括土地、房舍、工程及一切设置等项,无论前属德国官厅所有,或日本管有期内官厅所购置建造者,全部移交中国政府,惟列入本约第七条,者不在此限。

第六条 前项移交之公产,不得向中国政府,要求偿价。但为日本官厅所购置建造者,及前属德国官厅所有经日本增修者,中国政府应按照日本政府所用之实费,给还正当并公平之成数,但以除去折旧估计现值为原则。

第七条 胶州德国旧租借地之公产中,有为设立青岛日本领事馆所必需者,归日本政府保留。其为日本居留民团体公益所必需,如学校、寺院、墓地等,仍归该团体执管。

第八条 以上三条内,所开事项之详细办理,应由本约第二条规定之联合委员会协同妥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