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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巴黎会议后之交涉
 
山东省志  加入时间:2019/7/8 16:01:00  admin  点击:588

 ★日本向中国两次通牒

★日本向中国提出直接交涉之条件

(六)巴黎会议后之交涉

巴黎会议,中国既拒绝签字,日本乃于翌年发两次通牒,欲与中国直接交涉。其第一次通牒,在民国九年一月九日。第二次通牒,在民国九年六十四日,其目的,只在将空名归中国(经济归日本)免受世人指摘耳。当时亲日派气焰甚盛,而日本又对之大施运动,几履直接交涉之危机,幸赖国人奔走呼号,激烈反对,始得维持昔日拒签德约之精神。迨民国十年,华盛顿会议发起以后,日本虑中国向大会提议鲁案除向美国竭力运动外,并于九月七日,向中国提出下列条件,引诱中国直接交涉。

(一)膠州湾租借权,并关于中立地带权,一并归还中国。

(二)中国如将租借地开为商埠,日本允将设置管租界,及共同租界之议撤回。

(三)中国政府,应速将山东省内适当都市开为商埠。

(四)山东铁路及附属矿山,作为中日合办。

(五)将山东路延长之权利及烟潍路之优先权,让经新银行团。

(六)放弃供给人才、资本、材料各项优先权。

(七)青岛海关,当较德国时代之制度,更令明确其分为中国关税制度之一部。

(八)租借地行政的公有财产,原则上让渡中国但关于公共营造物之维持及经营,别行协定。

(九)俟中国警备铁路之巡警队组织成立,日本政府,即宣言撤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