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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契约 河南省志 加入时间:2019/6/27 22:03:00 admin 点击:520 |
(甲)关於福公司者 (1)矿区 分黄界红界(红界内得中原公司许可,除三十方里)及接红界,更增加五方英里(福公司得利益甚巨)。 (2)年限 以六十年为满期,届期土地建筑无偿让与中国政府,但斯限内中国人株数达四分之三以上时,亦得收回。 (3)利益处分 (甲)每吨向中国政府纳出产税五厘。 (乙)采矿余利,以六厘分配株主利息。 (丙)采矿余利,抽一分作准备积储金。 (丁)除乙丙二项外,以二分五纳中国政府,余为福公司所得。 (戊)对於采矿地之地主,每吨给银四厘。 (4)监督及制限 由河南交涉署派委员二人,住厂内司交涉及查账,其薪俸由福公司支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