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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归有四故
 
湖北省志  加入时间:2019/6/23 23:23:00  admin  点击:531

         ★不能归有四故

★失自由借款权

★商办无弊

综上叶盛二说,为国家计,事权计,扩充及税款计,诚莫国有。若第现今汉冶萍,则不足以语此。盖欲归国有,势所不能,其故有四。

一股东鉴于各铁路收归国有,息本无着,不肯附和。

二民国未统一,政府非特无暇顾及实业;且省自为政,四分五裂,亦无实力足以统驭。

三国帑空虚,政府有意收回汉冶萍,必须借债,自与日本订定二十一条条约后,对于该公司已失自由借款之权。

四我国仇视日人,一旦该公司落于其手,恐釀成绝大风潮。该公司既有右之四难点,则国有之说,已成画饼。此以有矿捐之争,而象矿落于他人之手,龙烟公司暨扬子厂亦各另起炉灶矣。昔张季老对汉冶萍曾发言,谓国家规永久之业,而用人惟贤,办事务实,则虽国有而无弊害。余当为之转语曰,公司规永久之业,而用人惟贤,办事务实,则虽商办而无弊害。东隅既失,桑榆非晚;亡羊补牢,吾不能无望于该公司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