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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办时期 湖北省志 加入时间:2019/6/22 22:33:00 admin 点击:488 |
★商办时期 ★拟招商股二千万元 ★截至宣统三年仅招足一千三百万元 ★预收日款八百万元 ★轨价三百万元 ★吴健为坐办 ★民国二年秋照旧工作是年冬借日金千五百万元 ★四十年内售与日本铁矿千五百万生铁八百万 ★受二十一条内之第四项约束 ★六年复与日本合办工厂 ★每月供给五千吨生铁于日本 ★九州制钢公司 (3)商办时期 光绪三十四年二月,盛宣怀奏请合并公司,扩充股本。拟招足商股二千万元,悉归商办。以后厂中每出生铁一吨,抽银一两,期将官本数百万,陆续抽足还清,仍继续照抽,以为该商局报效之款。于是遂入商办时期,以盛氏为总经理,李维格氏为协理,因呈部注册,遵照奏定商律办理注册。后因登报招股,截至辛亥年,前共收股分银元一千三百余万元,约合银一千万两之谱。而汉冶萍三处,一切建设用款,已达三千二百余万两之巨,内有预收日本生铁价六百余万元,矿石价二百余万元,预收邮传部轨价二百万两,四川省轨价一百余万两,又正金、道胜、汇丰各洋行借款,三井纱厂押款以及沪汉各庄号借款,约一千万元。光复时,武汉为用兵之地,而汉厂适当其冲,工作停顿。厂中机械建筑等件,为炮火所摧折者,亦颇不少。光复后,南京临时政府,曾议将汉冶萍公司,收归国有,惟艰于资财,事不果行。当由上海总公司派吴任之氏为坐办,协同员司赴汉厂收拾残缺,再兴工作。民国二年五月间,化铁炉全部出铁。是年秋间,遂开始炼钢。而冶矿萍矿等处,亦照旧工作矣。民国二年冬间,与日本制铁所及横滨正金银行订立借款日金一千五百万元,除将前借正金银行之款偿清外,以其余者,为建造大冶新钢铁厂之用。此项借款,系年息六厘,供给日本制铁所矿石生铁,以其价值陆续抵还,四十年为止。自合同发生效力之日起,四十年内,公司应售与日本制铁所头等铁矿一千五百万吨,生铁八百万吨。其价值,以制铁所通告时所购入价值为标准,与制铁所商酌议定。并限制公司,如欲由中国以外之资本家商借款项,必先尽正金银行商借。民国四年春间,日本政府要求政府二十一条款内,有“此后汉冶萍公司,无日本资本家之同意,不得收归国有。倘该公司与日本资本家商定合办时,应即照准。又不使该公司借用日本以外之外国资本,所以防钳汉冶萍公司者,更周且密。”四年夏间,四号化铁炉落成。六年春间,七号炼钢炉落成。惟五六两年,因码头卸矿机未能完竣,而焦炭产额又不足,故出铁未能加增。六年夏间,复与日本合办钢厂,名九州安川制钢公司。厂设日本九州,资本二千万元,中日各半。以日本之半,为设置一切之用,汉冶萍公司之半,则以每月供给五千吨生铁之价值作抵。民国六年冬季,南北兵争,湖南困于兵役,转输焦煤,极为困难。故民国七八年,汉厂出铁有限,而钢厂工作,又时时停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