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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湘路合约
 
湖北省志  加入时间:2019/6/20 23:52:00  admin  点击:385

           ★接收湘路合约

★两项共九百十二万余元

六月,交通部接收湖南粤汉铁路。湘路当清季即议接收未成,民国后,湘人以路长款绌,对于国有,亦不反对。谭人凤、黄兴任督办时,湘路公司坚索现款,未克接收。至是,由部请由湘公司举代表陈文玮等,赴京申明部款支绌。股款须分年摊还缘由,因议定接收合约二十条。订明湘境粤汉干路及三佛支路,湘占七分之三,所有已成路线、未成路线,一切路线,一切产业权利,均归国有。股为以商房租薪股为甲项,分三年摊还;以米盐股为乙项,自接收三年后,分十二年摊还,年息六厘,均先给与有期证券。其余应行事宜,均经商定,列入合约。签定后,乃分别派员清算账目,接收路工(按乙项股款,本息分期归还办法,民国五年,续定展长至自民国五年起至二十八年止)。统计甲乙两项共本九百十二万余元,息三百八十九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