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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卖转租
 
河南省志  加入时间:2019/6/15 19:26:00  admin  点击:681

 (四)地方官未按第二条购回之房屋,仍由原租户居住,不纳租银,如该租户,向他人典卖或转租或遗给亲故,均应先行知照地方官,更名注册,仍须认明第二条所许地方官,以原价购买之权,如典卖有加价之处,地方官购回,概不照加,凡地方官所拟买之房,无论如何,该租户不能不允卖,地方官拟买之房,无论何时,该租户亦不得强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