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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汉冶萍公司与日本之关系
 
湖北省志  加入时间:2019/6/10 22:28:00  admin  点击:781

 (二)汉冶萍公司与日本之关系

A)日本预购铁砂之借款合同(凡甲乙合同二种,订于民国二年十二月):

★汉冶萍与日本预购铁砂,借日金九百万

★又借六百万

1)甲合同,债额日金九百万元。抵押品,汉冶萍一切财产。利息,年利六厘。偿还,售以矿石生铁,以其价值陆续抵换,四十年为止。限制,公司如欲由中国以外资本家商借款项时,必须尽先向正金银行商借。

2)乙合同,债额日金六百万元,其余均与甲合同同。

3)定购矿石生铁合同,自甲乙两合同发生效力之日起四十年内,公司售与日本制铁所下开数目以内之矿石及生铁,头等矿石,一千五百万吨,生铁八百万吨,其价值以制铁所通告时制铁所购入价值为准,与制铁所商酌议定。

B)与日本合办钢铁厂之合同

★合办钢铁厂

★九州制钢公司

自民国六年夏,美国禁止钢铁出口之令公布以后,日本大起恐慌。盖日本每年所需钢铁,大半仰给于美国。美国之供给既一时中断,不能不转谋之我。亦势也。况汉冶萍早已为止供给,今再进一步,甚易事耳。此本年该公司与该国合办钢铁厂之情形也。兹述其大略如下:

厂设日本,名曰九州制钢公司。资金二千万元,中日各半。以日本之半,为设置一切之用。汉冶萍公司一半,则以每月供给五千吨生铁之价值作抵。

C)民国四年,日本提五项要求之换文

★五项要求

★关于汉冶萍公司者将作为两国公共事业

★束缚自由

★不许外人采矿

★将允合办

(甲)民国四年一月十八日,日本提五项要求。其第三项,关于汉冶萍公司者:两缔约国合意于机会到时,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公共相关之事业。故中国应许,不将该公司权利财产任意充公,并亦不使该公司将其权利财产自由处分。②中国政府允诺于未得汉冶萍公司允可之先,凡是汉冶萍公司附近矿地,不准公司以外之人开采。

(乙)同年五月二十五日,中国对于日本关于汉冶萍事项之换文(照会)如下:

为照会事,中国政府因日本国资本家与汉冶萍公司有密接之关系,如将来该公司与日本国资本家商定合办时,可即允准。又不将该公司充公,又无日本国资本家之同意,不将该公司归为国有。又不使该公司借用日本国以外之外国资本。相应照会,即希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