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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之关系 湖南省志 加入时间:2019/6/4 23:03:00 admin 点击:920 |
第六节 与外国之关系 (一)长沙开埠 ★长沙开埠 ★自办工巡口岸 长沙开埠,系清光绪二十九年《中日通商行船续约》第十款所规定。依该约所载,虽将长沙开放,但在本口岸居住之各国人民,须遵守本埠工部局及巡捕章程,与市民无异,故外交文牍,称为自办工巡口岸,即非租界之杂居口岸也。此在各通商口岸中,情形实为特别,故长沙一口,称为特别约所开商埠,无不可也。 ★原拟以北门外为外人居住留地 ★西门外二码头间轮船寄泊 ★口岸范围始终未定 考长沙开埠,原拟在北门外一带,为外人居留地。当日长沙关道朱延熙,与驻汉口日本总领事吉田氏,曾会订《长沙租界章程》,此租界不得作领事专管租界解释,乃自办工巡口岸之一种租地界限耳,勿误会。嗣因北门租界,一时尚未成立,乃先指定西门外。上自永州码头,下至鱼码头,作为轮船停泊之所,并不许其开设行栈。乃事实上,因北门外,地不适宜,外人竟在西门外一带,租地设行,且渐延至南门外及城内。前清政府屡与交涉,各国多谓“《长沙商埠章程》原未通过使团,经各国之承认。不能有效。”只认遵照条约,在长沙全埠通商,即签约之日本,亦援例不为遵守。民国以来,仍交涉无效,因此口岸范围始终未定。 (二)粤汉川铁路借款 ★借款详前湖北及后交通节 向德、法、英、美四国银行团借款 (三)沙兴铁路 曾向英国伦敦宝林公司订借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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